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标准
依据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浙价资〔2012〕169号),安装“一户一表”的居民用户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,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;现行电价表见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浙发改价格〔2019〕527号)附件3《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》。单位:元/千瓦时(含税)。
一、不满1千伏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用户(按自然年计费)
第一档:年用电量 2760 千瓦时及以下部分,0.5380 元/千瓦时;
第二档:年用电量 2761-4800 千瓦时部分,0.5880 元/千瓦时;
第三档:年用电量 4801 千瓦时及以上部分,0.8380 元/千瓦时。
二、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用户
第一档:高峰 0.5680 元/千瓦时,低谷 0.2880 元/千瓦时;
第二档:高峰 0.6180 元/千瓦时,低谷 0.3380 元/千瓦时;
第三档:高峰 0.8680 元/千瓦时,低谷 0.5880 元/千瓦时。
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:高峰时段 8:00-22:00,低谷时段 22:00-次日 8:00。
三、合表用户(不执行阶梯电价)
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:0.5580 元/千瓦时;
1-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:0.5380 元/千瓦时;
农村1-10千伏:0.5080 元/千瓦时。
四、其他说明
居民1-10千伏“一户一表”用户用电价格,在不满1千伏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 2 分钱执行。